和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殡葬服务主体集中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和教育引导工作的要求,规范我县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殡葬服务主体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就我县社会殡葬服务主体集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范围
我县内除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等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以外,所有从事殡葬相关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均需纳入备案管理,须于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备案手续。
(一)纳入备案范围
1.殡葬代理服务:提供殡仪、墓葬流程引导、预约接洽、代办手续、中介代理等相关服务;
2.殡葬用品经营:从事花圈花篮、骨灰容器、寿衣寿被、祭奠用品、殡葬设备器具的生产、销售、租赁服务;
3.丧事策划与礼仪服务:承接灵堂布置、司仪主持、告别仪式策划、殡葬乐队八音服务、哭丧礼仪、丧宴承接等业务;
4.殡葬信息咨询服务:提供白事咨询、治丧流程指导、殡葬政策解答等服务;
5.其他殡葬配套服务:包含“白事先生”、个体仵工、民间殡葬主持、阴阳、道佛人员中实际从事殡葬服务的人员,以及殡葬搭棚、冰棺租赁、遗体转运协助等直接相关殡葬服务。
凡存在接触逝者信息、进入殡仪馆或公墓场所协助殡葬服务、向丧属收取殡葬服务费用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及个人,原则上全部纳入备案管理。
(二)不纳入备案范围
仅提供非殡葬类普通商品销售、纯软件开发服务,且与逝者治丧活动无任何直接关联的经营主体,不纳入本次殡葬服务备案范围。
二、备案受理信息
受理地址:和平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762-561977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三、备案所需材料
(一)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
1.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2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
4.服务项目价格清单(附件2);
5.服务合同文本;
6.从业人员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移动电话等);
7.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9.内部管理制度(收费复核、投诉处理、信息保护、从业人员管理等);
10.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附件3)。
(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个人。
1.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2张近期免冠1寸 照片;
4.服务项目价格清单(附件2);
5.从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6.服务内容、服务区域、证明人(社区<村>/殡仪馆/公墓)及电话;
7.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附件3)。
营业执照、从业资质证明、身份证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备案办理流程及管理要求
(一)申请受理。符合备案主体条件、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齐全部材料后,向我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审核录入。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完成备案登记,出具备案回执。
(三)变更。备案主体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区域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材料办理变更备案(附件4)。
(四)注销。殡葬服务主体终止经营服务的,需在终止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备案,在原备案表备注栏注明“申请注销备案”并签字盖章(附件4);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显示终止经营超30日未主动注销的,由民政部门依规主动注销备案。
五、行业规范
所有备案主体必须公示分项明细价目表,严禁仅标注“全包价”,价格调整需同步备案。经营场所、服务接单过程必须主动公示、出示价目清单。服务过程中严禁未标价收费、强制消费、虚构刚需服务项目、串通加价、倒卖逝者信息、诱导丧事大操大办等违规行为。经营性组织必须签订规范服务合同,个人从业者需留存书面服务确认记录,保障丧属合法权益。
六、逾期处理说明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殡葬服务组织和个人务必按时完成备案。2026年10月30日后,未完成备案的主体,各殡葬服务机构将不提供场地协助及共享非公开流程信息。对无备案违规经营、扰乱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的主体,各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纳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监管惩戒。
特此通告。
附件:1.河源市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登记表(含附表-从业人员名册).docx
2.河源市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及个人(个体)服务项目价格清单.xlsx
和平县民政局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