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主体奖励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5〕16号)、《广东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商贸主体达限纳统应统尽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5〕146号)文件要求,扶持我县服务业、商贸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积极升规达限纳统,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夯实全县服务业、商贸业经济底盘,结合和平县实际,制定本奖励标准。
二、制定依据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5〕16号)、《广东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商贸主体达限纳统应统尽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5〕146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市场主体发展现状,研究制定本奖励标准。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认定对象
本政策奖励对象分为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新上限额以上商贸业两类。
1、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
①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法人单位;
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法人单位;
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法人单位。
2、新上限额以上商贸业(含大个体)
①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含大个体);
②零售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含大个体);
③住宿业、餐饮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含大个体)。
注:大个体指达到限额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奖励标准
奖励执行时段为20262028年:
1、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法人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
2、新上限额以上商贸业大个体,每户奖励10万元。
(三)资金来源与监管
1、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2、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工商信局开展绩效管理及资金支出监督;县工商信局负责政策解释,接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
(四)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本奖励标准自2026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四、政策意义
通过财政奖励激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服务业、商贸市场主体升规达限纳统,一方面减轻企业升规达限发展成本,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进一步充实我县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业企业库,提升服务业、商贸业统计数据质量,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咨询反馈渠道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714/post_714039.html#6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