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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6-00024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8-25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主体奖励标准的通知
文号: 和府办〔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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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主体奖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5  浏览次数:-

HPFG-2026-003

和府办〔202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县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主体奖励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和平县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主体奖励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5〕16号)、《广东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商贸主体达限纳统应统尽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5〕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标准。

  一、认定对象

  (一)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相关门类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相关门类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相关门类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二)新上“限额以上商贸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法人单位(含大个体);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法人单位(含大个体);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含大个体)。

  二、奖励标准

  对2026-2028年期间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业的法人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新上限额以上商贸业的大个体每户奖励10万元。

  三、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来源。本奖励标准涉及的商贸企业(含个体户)、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资金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工商信局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

  四、附则

  (一)本奖励标准自2026年9月2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奖励标准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ping.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714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