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有效应对农村地区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持续增长、违法违规建坟问题多发的态势,切实履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与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保护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申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函〔2020〕988号)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2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县民政局承担《和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该《办法》已按法定程序征求县直有关单位、17个镇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按要求向县司法局提交材料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审定修改形成定稿后,呈送县政府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县户籍人员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管理。
(二)框架结构:本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公墓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三)施行时间与有效期: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县此前出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714/post_714037.html#6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