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我县困难群体的生活负担,明确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困难群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和平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四)《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
(五)《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
(六)《关于特困人员家庭纳入享受居民免费电量政策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9〕4021号);
(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优惠对象。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居民用电价格优惠对象按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即现行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纳入执行免费用电基数范围。
(二)优惠标准
1.用水价格优惠。对我县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实行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内(含10立方米)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水价计收,并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用电价格优惠。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规定,对我县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15 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3.用气价格优惠。对我县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实行每户每月用气价格优惠20%,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
(三)办理程序
1.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与供水供气企业积极对接优惠对象相关信息清单,在认定或登记当月反馈至供水供气企业,确保动态更新精准。
2.供水供气企业要根据清单主动匹配用户信息,对应匹配上的,于收到名单次月起直接给予减免;对于未匹配上的,由供水供气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主动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核实、办理。对于登记地址与实际用水用气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由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按实际地址办理享受优惠手续。
3.对和平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的优惠对象群体,减免电费的办理程序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开展。
4.对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水电气用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将用户信息清单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主体及时传导优惠红利。
《优惠政策》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强优惠政策公开、宣传,主动服务、认真甄别,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705/post_705104.html#6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