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6-002
和府〔20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和平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已经十七届7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和平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为推动我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便捷、高效落实,减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负担,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惠对象
用水、用气价格优惠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用电价格优惠对象按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即现行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纳入执行免费用电基数范围。
二、优惠标准
(一)用水价格优惠
对我县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实行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内(含10立方米)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水价计收,并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用电价格优惠
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等规定,对我县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用气价格优惠
对我县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实行每户每月用气价格优惠20%,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
三、办理程序
(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与供水供气企业积极对接,动态精准更新优惠对象相关信息清单,确保在认定或登记当月反馈至供水供气企业。
(二)供水供气企业要根据清单主动匹配用户信息,对应匹配上的,于收到名单次月起直接给予减免;对于未匹配上的,由供水供气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主动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核实信息后重新办理。对于登记地址与实际用水用气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由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按实际地址办理享受优惠手续。
(三)对和平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的优惠对象群体,减免电费的办理程序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开展。
(四)对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水电气用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将用户信息清单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主体及时传导优惠红利。
四、有关要求
(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强优惠政策公开、宣传,主动服务、认真甄别,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对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关于优惠对象范围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ping.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705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