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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平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审批、施工及后续管护工作,补齐我县涉河建设项目长期以来无专门县级专项管理制度的短板弱项,严格规范各类涉河建设行为,切实保障全县河道行洪防洪安全、河湖生态安全,精准衔接国家及省、市涉河河道管理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河流现状、项目建设实际和基层监管工作需求,县水务局牵头起草完成《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出台背景、法定起草过程、政策法律依据、核心条款内容、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核情况、实施保障及预期成效等方面,作全面、详实、规范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程序

  (一)出台背景:和平县境内水系发达,共有浰江、和平河等大小河流141条,河道总长度达999.96公里。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速,跨河桥梁、临河厂房、河道整治、穿河管线、水利配套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建设类型不断丰富。此前,我县一直未出台专门针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县级专项管理规定,涉河项目管理仅依靠国家、省、市通用性法律法规执行,缺少本地化、可落地、可执法的实操管理规范。

  因制度空白,我县长期存在涉河项目审批流程不统一、部门监管责任不清晰、建设全过程管控不闭环等问题,部分项目不同程度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范围建设”等违规行为,挤占河道行洪断面,影响堤防安全,破坏河湖生态岸线,存在较大防洪安全隐患和生态管护风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要求,涉河建设项目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纳入统一监管。为把上级法定要求转化为我县基层实操管理标准,统一审批监管尺度,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亟需制定我县专属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实现依法管河、依规建项目、从严保安全。

  (二)制定程序:《规定》起草编制全过程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历经专项调研、初稿起草、多轮征求意见、公众公开征询、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上会定稿等全法定流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工作扎实。

  一是专项调研梳理阶段(2025年8月—9月)。县水务局全面摸排我县2022年至2024年已建、在建15个重点涉河建设项目,系统梳理出审批环节衔接不畅、施工过程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未同步核查河道影响等三类突出共性问题。同步对标学习河源市龙川县等兄弟县区成熟涉河项目管理经验,结合我县河道管护实际,夯实起草工作基础。

  二是初稿起草编制阶段(2025年10月)。县水务局抽调河湖管理、工程建设、执法监管及法律顾问等专业骨干力量,严格对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调研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形成《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初稿)》,明确涉河项目规划、申请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全流程管理要求,初稿共计15条。

  三是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阶段(2025年10月—12月)。一方面,书面征求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及全县17个镇人民政府意见,所有单位均无不同意见;另一方面,于2025年11月13日至11月24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公众意见征集,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期间,同步报送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核,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6项,全部涉及条款表述优化、部门职责细化、审批流程规范等内容,我县已全部采纳并逐条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规定(送审稿)》。

  四是最终上会定稿阶段(2025年11月—2026年4月)。县水务局联合县政府办公室,对送审稿核心条款内容进一步优化逻辑表述、细化工作标准、压实管理责任,最终形成本次会议审议的《管理规定(上会稿)》。

  二、政策依据

  《规定》以 “上位法为依据、地方实际为基础”,核心依据包括三类。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明确涉河项目管理的基本准则(如防洪标准、生态保护要求)。

  部委规章与规范: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细化项目审批权限、审查内容、验收要求等操作标准(如 “建设项目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3.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广东省河道管理特点,强化采砂监管、岸线规划等地方特色要求。

  三、核心内容解读

  《规定》正式整合优化后共设12条,紧扣“合法依规、防洪安全、生态优先、全程管控”三大原则,聚焦涉河项目全流程闭环监管,重点明确四大核心管理环节,实现从规划申请、部门审批、施工监管到竣工核验、资料归档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规范规划立项与前期申请管理

  明确所有涉河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前期谋划阶段,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主动向县水务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及全套相关材料。项目规划布局、选址方案、建设规模必须提前对接河道保护规划、防洪管控要求,坚决杜绝项目前期规划与河道行洪安全、生态保护要求相冲突,从源头严控涉河项目建设风险。

  (二)明确管理原则与部门协同分工机制

  确立我县涉河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把关、齐抓共管”总体管理原则。县水务局作为河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涉河项目全流程审查、位置界限核准及日常监管工作;县发改局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严格前置把关,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选址地点如需变更调整,必须事先征得县水务局书面同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空间规划合规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生态环保审批管控,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把关,形成闭环监管合力。

  (三)严格施工前备案核准与开工管控要求

  所有涉河项目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备案+界限核准”双重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须提前将详细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时序安排报县水务局备案;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土地、跨越河道空间、穿越河床堤岸的重点涉河项目,必须经县水务局专项核准工程建设位置及建设界限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核定坐标执行,严禁建设单位私自变更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施工方案,从源头杜绝未批先建、违规施工等问题。

  (四)压实竣工验收核验与竣工资料报送管理

  涉河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必须同步邀请县水务局参与河道防洪、岸线恢复、生态修复等专项核验,经水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核验不合格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启用。项目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县水务局完整报送竣工图纸、河道恢复说明、监测评估报告等全套竣工资料,实现涉河项目建设全过程可追溯、可复核、可长效监管。

  (五)全覆盖界定管理适用范围与监管对象

  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划分标准:已完成河湖划界的,以县水务局官方划界成果为准;未完成划界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为管理界限,彻底解决未划界河道管理无依据问题。全覆盖纳入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水利工程、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厂房及公共配套项目,严格落实“凡涉河、必纳入、必监管”。

  (六)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与生态防洪同步治理

  依托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实行日常巡查加夜间专项巡查相结合,严厉打击夜间非法采砂、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明确施工砂石合法来源,严禁河道内乱采乱挖、破坏河床岸线。同步落实生态环保、水生生态保护管控要求,严格执行防洪生态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用,坚决杜绝重建设、轻保护。

  (七)健全双向法律责任追责体系

  明确行政监管人员和市场建设主体双向追责机制。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第三方技术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拒不整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用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强力监管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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