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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6-00016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5-25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和府办〔2026〕5号 发布日期: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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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6  浏览次数:-

  HPFG-2026-001

和府办〔20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和平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河道岸线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全面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流程,严厉遏制侵占河道、乱采砂石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及涉河建设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和平县行政区域内,本县管辖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和验收等活动。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河道管理范围:依据县水务局河湖划界成果确定(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对于未进行河湖划界的河道,则以该段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涉河建设项目:涵盖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防洪标准、水土保持、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符合防洪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确保工程运行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排涝畅通。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五条  县水务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县水务局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六条  县水务局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县发改局在审批项目时,如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确保项目开工前所有审批手续合法合规。

  第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报县水务局备案。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水务局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进行施工时,应当按照县水务局核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八条  为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和生态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河道“河湖长制”巡查机制,加强夜间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一)涉河建设项目所涉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明确砂石来源,加强质量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严禁在河道内乱采乱挖,破坏河道生态。

  (二)涉河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县水务局和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对涉河建设项目及洪水影响补救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渔政监督和环境监管,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水源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后,并经县水务局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县水务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条  县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涉河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ping.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704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