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城福和大道、工业一路、商业步行街设置为机动车违停严管路段的通告》政策解读
关于《和平县城福和大道、工业一路、商业步行街设置为机动车违停严管路段的通告》政策解读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和平县城福和大道、工业一路、商业步行街设置为机动车违停严管路段的通告》,就文件制定说明以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缓解县城交通拥堵,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县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和平县城福和大道、工业一路、商业步行街设置为机动车违停严管路段的通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三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文件制定流程
(一)由和平县公安局起草《关于和平县城福和大道、工业一路、商业步行街设置为机动车违停严管路段的通告》;
(二)经征求有关单位和经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挂网七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统计均无其它意见;
(三)经和平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呈请县司法局审核。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严管车辆类型:机动车。
(二)严管路段:和平县城福和大道、工业一路、商业步行街(石江酒店公寓门口至忆和城市广场门口路段)
(三)严管实施时间:2026年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时五年。
(四)严管时段:每天早上7时至晚上21时。
(五)严管措施:通过现场查纠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依法对严管路段内的违法停车行为予以严查、严管、严处。
和平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10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680/post_680966.html#6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