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和府〔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和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运作,提高行政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以及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安排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授权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
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须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县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省、市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对重要干部任免,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县政府其他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
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突出主责主业,切实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努力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率、减负担、求实效。
改进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督查检查考核与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相结合,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更多采用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发挥政府电子督查系统效用。健全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制度,强化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推进绩效考核,努力实现督考合一,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先审后发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以及参与县政府具体工作的县领导)、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适时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以及参与县政府具体工作的县领导)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并经合法性审核,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安排上会,会议议题由各分管县领导审核把关,报县长确定,并于会前向县委报备。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三条 应与会县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分管县领导请假,并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交办,并负责催办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各县领导在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镇、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长、副县长(或参与县政府具体工作的县领导)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相关县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贯彻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提质提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其中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同意。
第五十条 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开本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以及参与县政府具体工作的县领导)离开本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县领导请示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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