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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上陵镇护林员队伍管理办法

2021-03-03 11:21:48 本网 T 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效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指领取镇财政工资的负责所在行政村森林资源管护、护林防火工作人员。

  第二章 护林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

  第四条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大小,确定护林员配备名额:

  (一)不足5000亩的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

  (二) 5000亩以上, 不足10000亩的至少配备2名护林员。

  (三) 10000亩以上,不足15000亩的至少配备3名护林员。

  (四) 15000亩以上,不足25000亩的至少配备4名护林员。

  (五) 25000亩以上,不足35000 亩的至夕配备5名护林员。

  (六) 35000亩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护林员。

  第五条护林员的聘任条件及原则: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初中毕业以上)的本村青壮年男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优先聘用,村干部不得兼任。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林业主管部门面试后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一经聘用,乡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专职护林。护林员实行2年一聘,聘任名单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原则上60周岁为退出聘用限定年龄,解聘时根据工龄按《上陵镇护林员退出岗位制度》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镇财政解决。

  第六条护林员由镇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并接受市、县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镇林业站、村委会负责进行监管。

  (一)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镇政府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护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2天);经培训合格后,由镇政府颁发护林员上岗证,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建立护林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布置护林工作。

  (四)应当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七条护林员的职责:

  (一)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二)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在镇政府组织和指导下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负责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镇林业站进行处理。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

  (五)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他林业违法案件。

  第八条护林员的考核:

  (一)实行护林员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建立详细的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奖励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护林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优先续聘。

  (三)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护林员,应当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林业站、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21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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