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财农〔202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结算中心):

  根据河源市财政局河财农〔2022〕52号文(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22〕101号文)精神及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关于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二批)分配的请示》(和农农函〔2022〕60号),现将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二批)341.67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请农业部门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保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具体由农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各镇要严格执行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各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三、各镇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绩效目标:确保补贴资金在2022年8月31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四、此项资金为非三保资金,请列入2022年“2220115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列入“50903(个人农业生产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安排表.docx

  和平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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