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和平县医疗机构医养结合中心服务价格的复函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报来《关于请求审定和平县医疗机构医养结合中心服务价格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经十七届5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和平县拥有相关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医养结合中心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床位费收费标准
多人房300元/人•月;三人房450元/人•月;双人房650元/人•月;单人房950元/人•月。
二、护理费收费标准
三级护理1000元/人•月;二级护理1400元/人•月;一级护理1900元/人•月;特级护理2400元/人•月;失智护理3000元/人•月;特殊护理双方协商。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指导价。有资质的公立医养结合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下浮价格标准执行,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后,不得另行收取空调费(含取暖、降温)和医疗废物处置费等。
各医养结合中心账目单独核算,按照上述定价连续运行三年后,可再重新定调价。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遇上级部门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请你局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指导医养结合中心做好收费公示等工作。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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