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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条文释义:本条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为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而发布的公告。

  依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禁火期)

  2026年9月15日至2027年4月30日。

  条文释义:本条明确禁火时间。

  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防火区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的范围。

  条文释义:本条明确森林防火范围。

  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条文释义:本条明确森林禁火期间禁止行为,个人肩负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阻挠、妨碍相关工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四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巡逻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经营区域森林防灭火责任,配备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依法需履行职责并进行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预防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组建专业消防队伍,乡镇(街道)及经营单位组建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县级政府统筹调配防灭火力量。各防灭火队伍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防护装备,常态化开展培训演练、安全避险教育,健全联防联训联战机制。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释义:本条明确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得到的相关处罚。

  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762-5632846)。

  条文释义:本条明确发现森林火情时上报的部门及报警电话。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五、附则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条文释义:明确政策实施日期与有效期限。

  依据:

  1.《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2.《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716/post_716267.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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