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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和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08-15 浏览次数:136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平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和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全县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财政制度建设,初步构建了适用我县实际、符合改革要求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但从近年巡视巡查、审计监督的情况看,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仍存在资金分配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导致资金浪费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府〔2019〕52号)的实施情况,从我县实际出发,梳理财政资金管理流程,突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填补空白、细化举措、注重公开、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

  (四)《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内容要点

  《办法》包含九章内容,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设立和退出、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信息公开、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出台《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实行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要求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县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县审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部门,申报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设立和退出,共8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明确,要求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配套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的续期或撤销作出相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储备,共3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

  第五章,预算编制,共5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送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章,预算执行,共5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办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支出进度。要求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调剂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章,预算监督,共4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预算执行阶段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项目实施完毕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八章,信息公开,共3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附则,共3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二)主要变化

  《办法》修订前共八个部分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附则。修订后,主要调整如下:

  1.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范围。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八条,修订后《办法》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2.修订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九条,《办法》修订后明确专项资金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3.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审(估)要求。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十条,《办法》修订后明确新增设立专项资金评估要求。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县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4.新增设立专项资金要求。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十条,《办法》修订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要求。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5.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十二条,《办法》修订后新增县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6.明确需续期的专项资金提出申请的存续期限。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十三条,《办法》修订后明确需续期的专项资金提出申请的存续期限。经县业务主管部门研究,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县政府审议。

  7.新增项目储备(第四章)。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四章 项目储备,修订后《办法》将项目储备作为单独一章。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

  8.明确专项资金预算调剂办理事项。参照《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第三十条,《办法》修订后对确需调剂的事项,按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办理。对专项资金调剂额度占该专项资金总额的10%以下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含)-20%(不含)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或单项调剂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每年预算调剂办理时间最迟不超过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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