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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我县美丽乡村建设和振兴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代拟起草了《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二、《细则》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并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五)《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三、《细则》主要内容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重点问题

  《细则》主要分为总则、规划和用地、村民建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权流转、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总则。主要针对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主要规范本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用地。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按标准严格审核审批建筑面积,做好统筹规划。

  (三)村民建房。主要是吸收和梳理了省级以上文件要求,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根据流程情况制作了宅基地审批流程图,方便基层干部和群众了解。

  (四)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权流转。规定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五)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宅基地和建房进行动态监管巡查。对违规违法建房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或变动,造成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已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各相关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县司法局出具《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审查意见,并经十七届2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8期)审议通过。

  六、解读形式

  文件的解读采取文字形式。

  七、解读途径

  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解读内容。

  八、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后立即进行解读。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579/post_579860.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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