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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3-09 10:49: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317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西和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周国卫、联系电话:5687210传真号码5687207

  附件:《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39

  附件:

  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和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本方案的农村土地不限地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为和平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土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落实市委“示范区”“排头兵”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加快有序流转,探索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品质品牌化发展,持续做实“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贫困户脱贫、农村兴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按相关政策使用已流转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二)坚持集中、连片、适度的原则。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转让承包地经营权,鼓励通过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支持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流转土地,实行相对集中、连片开发。

  (三)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已确权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通过相应的激励措施激活土地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三、目标任务

  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激励政策的推动下,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导农村流转的土地用于和平县主导产业发展(以“六个万亩”农业产业示范基地为主),力争20221231日前完成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面积约30万亩,其中耕地10万亩、林地20万亩,分别完成流转率50%16%以上;到2025年,完成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面积约80万亩,其中耕地20万亩、林地60万亩分别完成流转率80%48%以上

  四、主要内容

  (一)土地流转双方。流出方:村级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流入方:和平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和平县镇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二)流转方式:农户自愿将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包括耕地和林地)流转到村小组(经济合作社)并按农户基本信息、地块位置、面积以及土地类别等造册登记,以流转协议的形式将土地流转收储到村级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再由村级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作为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三)流转条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本方案的基本原则范围内,必须符合以下4个基本流转条件:

  1.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31-20251231日范围内,并且正式签订《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书》,以上合同示范文本由属地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提供。

  2.纳入统计的每份合同流转承包耕地面积不得少于50亩,林地面积不得少于500亩。

  3.承包耕地流转期限20年(含)以上,林地流转期限30年(含)以上,且流转合同已在属地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备案。

  4.流出方必须核实土地承包农户流转收储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属证明。

  (四)经营管理方式: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由流入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签订流转合同;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经营等

  (五)流转土地用途:所流转土地主要用于推动我县打造发展猕猴桃、黄豆、油茶、优质稻、茶叶和百香果等“六个万亩”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六)流转租金及工作经费标准。

  1.耕地租金按耕作条件分为三类:一类耕地(连片100亩以上,总体平整且适合机械化耕作)按500//年标准,二类耕地(连片50亩以上,完善基础设施后适合机械化耕作)按300//年标准,三类耕地(不连片,相对分散,难以实现机械化耕作)包括旱地按200//年标准。

  2.林地租金按林地地类条件分为两类:一类疏林地(连片500亩以上,林相较好且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地),按44.6//年标准;二类宜林荒山(连片500亩以上,能适宜种植的林地),按30//年标准,林地租金按生态林公益林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林业部门核准确定。

  3.工作经费:林地100/亩,耕地200/亩。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单位要切实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议事日程,将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县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林业工作的县领导担任第一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和平县镇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镇党委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常工作。各镇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并配备具体工作人员,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为切实有力压实各镇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应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耕地和林地流转任务分解表,并指导各镇具体实施;和平县镇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统筹,强化资金保障;各镇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镇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建设,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备案、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协调沟通以及保障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将工作经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到镇政府,各镇已经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且正在经营的流转面积可纳入目标任务统计范围。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镇各单位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围绕我县“六个万亩”农业产业示范基地为主要建设内容,鼓励、支持和引导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来,加速推进闲置土地流转,推动撂荒耕地向规模化、机械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和平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府办〔202140号)自行废除,由和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本方案在有效期内与国家、省或者市新出台的政策相冲突,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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