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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10:22: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19年9月1日—10月15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2.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632846)

  特此通告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5日内向和平县林业局反馈。(联系电话:0762-5633271)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