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已逾期27家采矿权进行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第二条和《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河自然资发〔2023〕209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对已逾期27家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自4月30日至6月12日)。
公示结束后,我局将依法注销采矿权,采矿权人未对矿山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治理恢复责任仍由采矿权人履行,3年内未及时履行治理修复等法定义务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处置。
公示期间,采矿权人如有疑问,请联系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地矿股(联系电话:0762-5632831)
特此公示。
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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