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住建字〔2018〕94号

各镇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在治乱中摸排发现涉黑恶线索,推进综合治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以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按照《广东省建筑工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粤建市〔2018〕155号)和市住建局《河源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河规建通〔2018〕23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和平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日
和平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我局决定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重点围绕我县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拿出过硬的措施,狠抓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治建并举、破立并进,在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上拿出实招硬招,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我县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发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2)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3)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6)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8)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9)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
  3.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分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3)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4)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5)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4.对单位或个人挂靠,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榄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专项治理组织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采取我局自查和省厅、市局督查相结合、集中整改和长效机制相结合、线索排查和立行立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开展专项治理
  1.抽查在建项目。建工股、设计和招投标股、县质安站应当摸清底数,对我县在建的房建市政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台帐,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抽查。必须对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被投诉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在建项目的发承包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移送工商部门处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发现领导干部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实行月报制度。建工股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附件:1)报送市住建局。
  4.完善制度。积极探索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改革措施,如在招投标环节推动“评定分离”,让实际参与施工的分包和劳务企业浮出水面等;在项目实际管理中,加强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核查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到位情况,检查中标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并将履约情况记入信用管理体系。
  (二)报送专项治理总结。建工股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制度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报送市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职责。要切实增强做好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是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区域,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动真碰硬、周密安排、强力推进,坚决完成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畅通信息报送。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台帐,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工作。建工股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情况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送评估材料、实施方案、专项治理总结和月报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汇总上传至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应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三)主动争取支持,强化组织纪律。要积极主动联合当地纪检、公安、审计等部门,形成强大合力,解决行政部门查处手段有限的瓶颈。开展专项治理,要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依规,确保每一项查处都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要以坚决的态度,把专项治理工作尽量往细做、往实做,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