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肉制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浏览次数:-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和平县辖区内所有肉制品生产者(含肉制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条 整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全面规范肉制品生产行为,力争实现生产主体资质保持合规、原料追溯体系基本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切实守牢肉制品质量安全底线。

  第四条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肉制品生产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规范记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五条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必须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第六条 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必须持续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等要求。必须严格去除原料中不可食用部分,确保食品配料表标识内容与实际生产投料完全一致。

  第七条 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品种、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着色剂、保水剂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双氧水等非食用物质进行漂洗、浸泡等加工。

  第八条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严禁使用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进行“内卷式”恶性竞争。

  第九条 建立全覆盖监督检查机制。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辖区内所有肉制品生产者开展三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并随机开展飞行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主体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添加剂使用、产品检验、标签标识等环节。

  第十条 实施风险分级与抽检监测。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信息,对肉制品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对高风险等级生产者加大抽检频次和监管力度,重点抽检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项目。

  第十一条 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推行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建立肉制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者,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15平台、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受理关于肉制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与培训。定期组织肉制品生产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肉制品选购常识和消费维权知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和平县肉制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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