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5年和平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心)卫生院: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持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须实行再注册”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20〕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9〕157号)、《河源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河卫健函〔2024〕29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再注册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2025年和平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联系电话:0762-5699019。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6日
2025年和平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20〕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2019〕157号)、《河源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河卫健函〔2024〕2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再注册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规范化管理,加大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储备培养力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建立一支稳定、可持续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注册对象。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再注册的范围:
1.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按《执业医师法》规定,不属于再注册范围。
2.根据《河源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河卫健函〔2024〕292号)等文件要求,“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为其办理执业注册,如人员紧缺、确有需要的,经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业务能力强、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继续在原村卫生站执业,但继续执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已满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未按程序进行返聘的或返聘人员已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属于再注册范围。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再注册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属于再注册范围。
三、再注册流程
(一)宣传阶段(2025年5月31日前)。各单位要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向本镇乡村医生宣传执业再注册的意义、流程,确保通知到位再注册的乡村医生。
(二)申请阶段(2025年6月1日——8月31日前)。申请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申请审核表》(附件2),附件3、4、5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填写,上述材料及其他再注册所需材料由乡镇卫生院于6月20日前提交至和平县阳明镇九子岗政务服务大厅。
(三)审核发证阶段(2025年9月1日——10月31日)。局将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局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销。具体要求如下:
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的审核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
2.经审核,拟予以再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由乡镇卫生院向其执业的村卫生站所在地的村民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受理投诉地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准予再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发证后15日内,由乡镇卫生院向其执业的村卫生站所在地的村民告示,告示结果结束后10日内报局医政医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再注册管理,是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和落实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依法做好乡村医生的再注册工作。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加强其执业行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推动乡村卫生队伍建设。
(二)广泛宣传,落实责任。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利益,各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同时,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对《条例》的学习,提高乡村医生自觉规范执业行为。
(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公开执业再注册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和上访等要及时答复和处理。对再注册过程中徇私舞弊、造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按《条例》有关条款执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准确报送信息。为动态掌握村医注册情况,我局通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村医管理系统”),按照“注册注销一人,动态录入一人”的原则,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暂停执业活动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步完成信息系统网上注册工作。
附件:1.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申请材料清单.docx
4.202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