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17 浏览次数:-次 【字体:小 大】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韭菜、芹菜、白葱、圆椒(甜椒)和生姜各一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旺丰蔬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和芹菜。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韭菜镉(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所经销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35号)。

  2、河源市和平县卢花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白葱。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白葱丙环唑、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39号)。

  3、和平县万众优选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白葱。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白葱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购进涉案白葱时,索取了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基本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提交《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和整改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综上,故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38号)。

  4、和平县佳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姜。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时,索取了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基本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提交《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和整改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综上,故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41号)。

  5、和平县丰泽农业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圆椒(甜椒)。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圆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4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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