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府办〔202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社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县政府核定的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如中央、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准入,控制数额。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尊重历史,控制总量,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数额内使用,各单位不能自行聘用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本单位编外人员指标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编外人员指标应在全县核定总额内统筹调剂补充。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组织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编外人员的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一)县人社局负责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总数,受理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申请并提出意见。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完善编外人员管理信息登记,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二)县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负责编外人员数额的申报和经费预算,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编外人员岗位类别:
(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辅助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招聘及聘用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先填报《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岗位申请表》(附件1),再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在县人社局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因紧急、重大工作需要或难于形成公开竞争、无法按照流程公开招聘的特殊职位,且人数在2个(含2个)以下的,依次报请分管用人单位的县领导、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中直接聘用。
第九条 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额和报名资格条件等,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社局核准后,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等资格条件。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需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用人单位须对拟聘用人员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拟聘用人员经考察合格后由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备案表》(附件2)、《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信息表》(附件3)办理聘用手续,县人社局将备案情况函告县财政局。
第十条 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确定编外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合同期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使用和考核评定,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参照《和平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办法》(附件4)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用人单位续聘编外人员的重要依据。出现严重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制度、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况或其他情况需解聘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新进编外人员由县财政局按岗位类别分类执行安排预算,情况特殊的,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的调整。编外人员薪酬待遇需调整的,由县人社局及县财政局结合我县财政承受能力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外人员按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假的规定执行标准,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病假等假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编外人员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严控编外人员指标最高限额。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及时更新本单位编外人员情况统计表并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每季度更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变动情况并函告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清算相应人员的经费,合理拟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编外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每年联合对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纠正变相“吃空饷”、超数额聘请人员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府办〔2017〕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