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和平县山区和农村边远

  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和平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方案


  为切实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山区和农村中小学任教,稳定山区和农村骨干教师队伍,根据《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粤财教〔2014〕283号)和《关于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及资金清算的通知》(粤财教〔2016〕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工资福利,提高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工作积极性,加强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县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建立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山区、农村边远地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山区、农村边远地区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我县山区、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整体素质提高。

  三、发放对象

  全县除县城所在镇学校(具体指:和平中学、福和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阳明中学、实验初级中学、和丰中学、星星中学、新社学校、阳明一小、阳明二小、阳明三小、龙湖学校、阳明五小、丰道小学、城南小学、直属机关幼儿园、阳明镇实验幼儿园、阳明中心幼儿园、南园幼儿园、福和幼儿园、和爱学校)以外的农村边远地区学校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从县城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教师。

  四、发放标准

  按照粤财教〔2016〕31号的文件规定不低于人均每月1000元的标准确定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以下简称:山区生活补助),按月计发。按所在学校距离县城(以市公路局规划的里程作为各农村地区学校距离县城的公里数依据)的公里数,分五个档次。

  第一档:在距离县城10公里以下的农村学校,发放标准人均600元/月(其中: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人均700元/月)。

  第二档:在距离县城10.01—30公里的农村学校,发放标准人均780元/月(其中: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人均880元/月)。

  第三档:在距离县城30.01—40公里的农村学校,发放标准人均1000元/月(其中: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人均1100元/月)。

  第四档:在距离县城40.01—50公里的农村学校,发放标准人均1210元/月(其中: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人均1310元/月)。

  第五档:在距离县城50.01公里以上的农村学校,发放标准人均1600元/月(其中: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人均1700元/月)。

  五、执行时间

  我县调整山区生活补助从2020年6月起执行。

  六、发放程序和办法

  (一)做好调查统计工作。县教育局与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对全县农村学校教职工人数以镇为单位确定学校数和教职工人数。

  (二)审批程序。由各学校根据本方案填写《和平县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在编在岗人员)》、《和平县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汇总审批表(在编在岗人员)》。公示7天后,如无意见,上报审批。

  (三)发放办法。

  1.山区生活补助不纳入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实施范围,纳入财政统一发放。

  2.经核准后,山区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人员变动

  1.批准退休的人员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山区生活补助。

  2.调离教育系统,从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停发其山区生活补助;系统内调动的,按新的岗位从新确定其山区生活补助;镇内小学调动的及时按其新岗位调整其山区生活补助(填报《和平县教育系统镇内调动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调动表》)。

  3.在职死亡人员在其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

  4.其他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从次月开始停发。

  (二)病假事假

  1.凡是符合法定假期规定休假的,休假期间的山区生活补助按其应发标准全额发放。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处分期间学校教师山区生活补助不发放。
2.1)病假。凡是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每学期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且第二个月的请假时间超过15天的,第二个月的生活补助按50%计发;连续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且第三个月的请假时间超过15天的,第三个月的生活补助按30%计发;请病假超过三个月的,第四个月始停发生活补助。2)事假。当月请事假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生活补助。3)旷工。当月旷工超过1天,即停发当月生活补助。

  3.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或受刑事处罚的期间,不予发放山区生活补助。

  (三)其他

  1.青州镇中小学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行第四档标准。

  2.派往外市县支教教师按最高标准发放(支教项目中已包含此项补助的不重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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