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17〕77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深高铁(和平段)
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赣深高铁是国家重点工程,为确保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签订的赣深高铁征地拆迁协议相关条款,现对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作出如下规定:
    一、临时用地指的是赣深高铁搅拌站、钢筋加工场、桥梁构件预制场以及施工便道用地。
    二、严格按照《河源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16〕60号)执行。
    三、临时用地租用期三年。
    四、租金标准:水田、旱地、畲地、鱼塘每年每亩2195元(未耕的折半补偿),园地每年每亩1097元,其他地类每年每亩950元,租用期三年,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和府函〔2017〕141号)补偿。
    五、《临时用地批准书》、森林植被恢复费、复垦复绿等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
    六、沿线各镇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落实好临时用地租用及管理工作。
    七、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期满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并交回给原使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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