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和府函〔2026〕22号
为进一步深化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各镇行政执法职权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8号)等规定,现对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收回原下放各镇行政执法职权178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12项;
2.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2项;
3.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8项(包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中关于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权);
4.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
5.水务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
(二)收回部分镇行政执法职权18项
1.彭寨镇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4项;
2.除阳明镇、上陵镇、热水镇、合水镇、大坝镇以外的其他镇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4项。
(三)新下放各镇的行政执法职权4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新下放行政处罚职权2项;
2.林业领域新下放行政处罚职权2项。
调整后由各镇人民政府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详见附件1,收回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详见附件2。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相应调整。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并负责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三)行政处罚职权下放相关镇人民政府行使后,县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相关县级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为各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不得重放轻管。
(四)各镇要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和府函〔2023〕22号文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失效,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1.和平县各镇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6年3月).xlsx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