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超亿元制造业项目落地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府办〔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和平县超亿元制造业项目落地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和平县超亿元制造业项目落地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制造业当家、产业兴县,切实加强对超亿元制造业项目落地建设的全流程管理工作,大力推动项目早动工、早投产,不断壮大超亿元产业集群,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流程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县党政“一把手”在推进牵头联系项目的落地、动工、投产等“三个关键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全流程管理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实行县党政“一把手”牵头联系超亿元项目机制,充分发挥以上率下、示范引领的作用,集中力量、高位推进。县党政“一把手”每年度各负责牵头联系2个以上超亿元制造业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每年度牵头联系1个超亿元制造业项目的落地建设工作,牵头联系的项目需在当年度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中产生。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以投资合同签订日起计算,一年内未推进落地的,累计叠加到次年度联系项目。次年度的任务,在次年度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中产生。
第五条 以当年度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数为基准,总体提升超亿元制造业项目的转化率,牵头联系县领导要统筹推动联系项目竣工投产,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力争全年新签约项目动工率不低于35%。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机制。
(一)在项目落地环节。以签订投资合同为认定依据,由县工商信局负责牵头制定《和平县 年超亿元制造业签约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梳理汇总项目建设内容、产业类别、投资总额、用地规模、预计年产值、预计年税收以及推动项目动工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二)在项目动工环节。以在建项目入统为认定依据,由县工商信局负责牵头制定《和平县县领导推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作台账》(详见附件2),梳理汇总项目内容、项目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涉及职能部门、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限等内容。如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因投资方因素或其他原因,未按照原定计划序时推进的,根据问题类型,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解决问题。
(三)在项目投产环节。项目投产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后续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以上表格由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并于每月3日前分别将附件1、附件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县领导审定并报市商务局、市制造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实行项目督查督办机制。项目归集汇总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方案,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形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调研,逐一核查项目有关情况,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预警管理。
第八条 实行项目建设分析机制。根据每月汇总的《和平县 年超亿元制造业签约项目清单》《和平县县领导推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作台账》情况,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起草项目落地建设形势分析材料,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县领导审阅。
第四章 通报机制
第九条 县政府每季度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成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因职能部门原因,导致项目存在问题未有效解决的,由县党政“一把手”约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和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适时调整。
附件: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