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征预告〔2024〕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和平县阳明镇大楼村大屋经济合作社、阳明镇大楼村新农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和平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大楼村大屋经济合作社、阳明镇大楼村新农屋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2)。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69191平方米(合103.786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8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和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阳明镇人民政府、所在村(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作为征地安置补偿的依据,须由实施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并签订《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docx

  附件2 和平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红线示意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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