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选址位于我县阳明镇大楼村大屋经济合作社、老村经济合作社、新农屋经济合作社、英塘经济合作社,大坝镇超田村超下经济合作社、富村经济合作社、花上经济合作社、花下经济合作社、上屋经济合作社、石街经济合作社、新屋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示意图为准。

  三、征收面积:约198.075亩。

  四、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即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示期结束后将由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限期内准备好相关权属等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如对拟征收土地事宜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阳明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2-5633403)、大坝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2-5260080)、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咨询(联系电话:0762-5689718)。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附件:和平县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红线示意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