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损毁补领居民户口簿

作者: 来源:和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可申请补办。

  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申请,因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户主书面提请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陈述事实理由。

  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③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①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

  ②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③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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