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作者: 来源:和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对象

  个人

  申请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所需材料

  由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提交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属换领情形的还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证。

  窗口办理流程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的公安机关领取,属换领的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有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须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各公安机关派出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地 址:以各派出所公布的地址为准
联系电话:以各派出所公布的电话为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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