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两批次小台芒,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果小萃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小台芒。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小台芒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54号)。
2、和平县好友购物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小台芒。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小台芒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55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