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小台芒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益佳鲜果店经销的小台芒,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当事人未提供上述小台芒供货商的资质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25〕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拒不接受询问,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情节作为确定减轻幅度的考量因素予以综合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鉴于本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6〕165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