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浏览次数:-次 【字体:小 大】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香蕉和家姜S(姜)各一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豪城果蔬特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香蕉。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香蕉所检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51号)。

  2、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家姜S(姜)。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的家姜S(姜)所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家姜S(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货值金额仅208.22元,数量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等危害后果;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52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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