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台芒(小台芒)食用农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顺景花园佳虹生活超市经营的台芒(小台芒)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台芒(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积极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采购索票索证流程规范,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人身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且该店在两年内并未第三次出现本类型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详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6〕50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