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铁勺饼、橄榄2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华丽饼店生产经营的铁勺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勺饼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5〕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引导。
2.广东世纪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橄榄,“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橄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5〕1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引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