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桔子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益佳鲜果店经销的桔子,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桔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引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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