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九节虾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幸福农产品超市经营的九节虾(恩诺沙星项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九节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罚〔2025〕156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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