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2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志连小吃店制售的卤鸡腿(自制)(菌落总数项目)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鸡腿(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引导。

  2.和平县百盛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橄榄菜(酱腌菜),该产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残留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橄榄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5〕178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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