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小台芒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林寨镇实惠多生活超市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吡唑醚菌酯项目超标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全部免罚条件。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5〕151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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