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黄姜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百信生活超市销售的黄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够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训诫,加强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5〕11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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