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黑鲈鱼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东世纪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黑鲈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绿表示)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添加孔雀石绿的黑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属于初次违法,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5〕91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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