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校园及周边安全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查处和平县某中学未按规定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5月11日,河源市食品检验所依法对和平县某中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样品数量50份,抽样单编号:0000889)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27日经河源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餐具26#菜盘、27#菜盘、28#菜盘的大肠菌群(纸片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学校送达上述批次抽检餐具的《检验报告》(NO:CJ240043)《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0000889),并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该学校对食品、餐具加强清洗、消毒。

  当事人未按规定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此案重点关注学校食堂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餐具用于直接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需要严格把好入口安全关。通过立案查处,责成学校强化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查处和平县文体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 年 4 月 10 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校园周边的和平县某文体商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打火石”“炸包”玩具未标注生产厂名,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且销售的“整蛊BOOM包”“炸包”玩具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风险,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整蛊BOOM包”“炸包”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学校周边文具店所销售的价格低廉且新奇古怪的玩具受到不少中小学生的追捧,但三无产品、“炸包”玩具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个体经营者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容易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具店、玩具店的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查处和平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22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校园周边的和平县某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食品“嘿泡泡水蜜桃味气泡水”生产日期:20220716,保质期:18个月;“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0207,保质期:12个月;“益生菌果味饮品”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1日,保质期:180天;“伊利纯牛奶”生产日期:20230807,保质期:6个月。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和平县长塘镇某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校园周边的和平县长塘镇某商场涉嫌销售过期小鱼仔一事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商场的进货单据和经营者田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该商场在2023年12月22日售出一包“酱汁小鱼仔”(规格:10克),生产者:湖南童记三利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03,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61100061,截至售出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品已全部售完,现场无过期食品库存。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和平县上陵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1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校园周边的和平县上陵镇某超市涉嫌销售过期小面包一事进行核查。经核查,该超市在2024年1月10日售出一袋“天天一族”牌奶皮白面包,生产商:漯河市黄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703,保质期:180天,剩余待售库存共1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在学校周边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经营者管理相对落后,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六、查处和平县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22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校园周边的和平县某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的枪型饮料15支,压力锅糖果10支,维C冰爽含片(香橙味)7瓶,小玻璃瓶糖果61瓶等食品外包装均无任何标签标识。经查明,该商店将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拆零后计件销售,销售散装食品时未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许可项目。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项目擅自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校园周边小商店的消费主体主要是中小学生群体,需注重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引导经营者加强对散装食品标签管理,避免食品安全风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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