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山药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下车镇家家福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

  和平县下车镇家家福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115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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