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鸡蛋等2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浰源镇爱心幼儿园经营的鸡蛋。

  和平县浰源镇爱心幼儿园经营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如实说明涉案情况,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金额少且涉案食品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94号)

  2.和平县宝信购物广场销售的上海青。

  和平县宝信购物广场销售的上海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货值较小且系初次违法;3.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整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重要性并承诺确保生鲜安全,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此案情况。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1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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