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平县建筑业、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标准的通知》(和府〔2013〕9号)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15〕22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平县建筑业、
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标准的通知》
(和府〔2013〕9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建筑业、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标准的通知》(和府〔2013〕9号)文已不能适用现行税费征收管理的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废止此文,以后凡涉及我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计征税费问题,均由税务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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