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卫生站第一分站暂缓校验通知书
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卫生站第一分站:
在202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中,你机构被认定为“评审不合格”。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机构作出暂缓校验3个月并限期整改的决定。我局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2025年12月16日向你机构送达《关于对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卫生站第一分站暂缓校验事前告知书》,告知我局拟对你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机构享有的听证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给予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你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你机构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局再次进行校验。如你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机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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