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河环和罚〔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51GFEQ7P
地址: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委会上段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廖广金
身份证号码:4425231968********
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黄映辉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9日,和平县彭寨镇人民政府向我局转来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显示,和平县彭寨镇人民政府经“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到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2024-2025年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生猪出栏量超过5000头的情况,你合作社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生猪出栏量为5742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生猪出栏量为9322头。针对以上情况,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你合作社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莲角塘的生猪养殖场开展调查。经查,你合作社主要经营生猪养殖,于2016年6月24日经原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了《关于和平县彭寨镇同辉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和环审〔2016〕47号)(于2018年3月30日改名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批复内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存栏生猪量2000头,年出栏生猪量4000头”,而上述函件内容显示你合作社2024年、2025年的实际出栏量均已超5000头,也超过了原环评登记表的批复规模(4000头/年)。经向现场负责人黄映辉了解,你合作社原先在2016年投建时,建设了6栋猪舍,后因发展需求,于2023年8月扩建并建成5栋猪舍,扩建总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目前猪场共建设有11栋猪舍,猪舍均有使用,现存栏量为4200头肉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编制的环评类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原环评登记表批复生猪年出栏量不得超过5000头,针对你合作社扩建后实际形成的养殖规模(年出栏量超5000头、现存栏量4200头),及你合作社未按本批复第六点执行:“本批复只适用在现在项目选址内按计划养殖生猪存栏量2000头、年出栏生猪量4000头经营。如扩大规模、改变场地或增加养殖数量或种植项目等,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合作社在项目扩建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扩建后项目投入生产,且你合作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自主验收。经了解,法定代表人廖广金不参与你合作社猪场的养殖经营工作,实际养殖经营者为黄映辉,你合作社的生猪养殖经营工作均由黄映辉管理、决定。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养殖经营者黄映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口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了被调查询问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广金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告知了被调查询问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1月19日制作);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经营者黄映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1月19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广金调查询问笔录1份(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1月20日制作);
4.现场检查相片(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1月19日拍摄);
5.和平县彭寨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1份(彭寨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2月3日提供);
7.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映辉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
8.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经营者黄映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映辉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
9.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黄映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6年1月19日出具);
10.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广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廖广金于2026年1月20日提供);
11.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1份(黄映辉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
12.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黄映辉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扩建后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证明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产品产出情况;证据6-10证明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1-12证明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现有的环评手续与实际养殖规模不符;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你合作社存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扩建后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针对上述“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根据调查,该行为的建成时间为2023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接到线索后介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该“未批先建”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建成,至2026年1月被发现时,已超过法定的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且该行为不属于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需延长至五年的情形。因此,本案对你合作社“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查处,但未验先投行为呈持续状态,现对你合作社建设项目扩建后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3月20日,我局向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2026〕3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合作社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6〕1号)要求在限期内做好整改工作,恢复与现有环评手续相符的养殖规模或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告知你合作社逾期未改正的后果。2026年4月1日,你合作社因市场环境因素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原因向我局书面申请延长责令改正期限30日,我局于4月3日经研究同意你合作社延长改正期限30日,并要求你合作社加快整改进度,于5月4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应你合作社邀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7日到你合作社开展复查,经查,你合作社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拆除扩建的5栋猪舍,恢复了与原环评登记表的养殖规模。
你合作社于2026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我局于当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关于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复函》,你合作社于2026年5月29日在河源日报刊登了《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2月3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2026〕3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3月20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4月27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3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 2026年4月27日制作);
5.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一份(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 2026年5月28日提供);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HBDQ-2026-013)及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6年5月29日印发送达);
7.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刊登在河源日报的《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6年5月29日提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结合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经调查,廖广金虽为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黄映辉为你合作社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全面负责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负责人,是本案违法行为的直接主要责任人。
综上,本案违法主体包括:单位主体—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个人主体—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黄映辉。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八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 裁量标准:在你合作社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6〕1号)的要求,限期内改正,对单位裁量起点为20%、对个人的裁量起点为25%,共同裁量要素为“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权重5%)、“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5%)、“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权重11%)、“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权重0%)、“配合调查”(权重0%),根据裁量计算方法得出对单位罚款金额为(20%+5%+5%+11%)X100万=41万;对个人罚款金额为(25%+5%+5%+11%)X20万=9.2万。我局拟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罚款,拟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黄映辉处以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罚款。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河环〔2023〕80号)第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及第四条第(六)项“降低后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
决定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246000.00)罚款,对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黄映辉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元整(¥55200.00)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贰佰元整(¥301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指定账户缴纳罚款。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合作社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系 人:白井柱
联系电话: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