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河源市粤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君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C3U4GX8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1号B区二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核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2025年度期间无自行监测数据。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2025年废水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